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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交职办函〔2012〕13号
	   
	关于组织2013年度
	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过渡考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适应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对公路造价人才的需求,解决公路工程造价人员数量与工程建设实际需求不适应的突出矛盾,经研究,定于2013年3月23日至24日举行2013年度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过渡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内容
	本次考试内容依据是《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大纲》(交职发〔2011〕255号)。
	二、甲级资格考试
	(一)考试时间。
	
 
	(二)报考条件。
	1.报考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公路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公路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公路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公路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从事公路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公路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2.参加2012年度考试且成绩合格的科目不需要重新参加考试。
	3.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免试“公路工程造价基础理论及相关法规”和“ 公路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科目,只参加其余两个科目的考试。
	(三)报考程序。
	1.网上报名:报考人员应于
	2.现场确认:报考人员应在工作单位、所服务的项目或户籍(以身份证件标明的住址为准)所在地省(区、市)公路(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定额站)规定的时间内,持以下材料完成现场确认:
	(1)加盖工作单位公章的报名表;
	(2)一张白底免冠彩色证件照(尺寸为2.5厘米×3.5厘米);
	(3)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免试“公路工程造价基础理论及相关法规”和“ 公路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科目者,还须同时提交《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5)参加2012年度考试且部分科目成绩合格的人员需提交2012年度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过渡考试成绩单。
	如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与2012年报考时的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不一致的,应主动告知省级定额站,同时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否则将影响考试成绩的确认。
	3.打印准考证:
	(四)考务工作。
	1.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考务工作。考点设在各省、自治区的省会城市和除上海以外的直辖市。
	2.省级定额站应于
	(1)报考人员材料审核工作,包括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是否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012年度过渡考试且部分科目成绩合格的人员其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有无变动等。
	(2)集中汇总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的变动信息,函报部职业资格中心。
	(3)确认准考证信息,开通准考证打印权限。
	3.考试监督管理工作由考点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部在考试期间派员抽查。
	三、乙级资格考试
	乙级资格考试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为方便考生和各地考试组织实施单位,与甲级资格考试同时开通网上报名系统。
	四、有关要求
	(一)考点所在地的省级定额站要细化工作流程,规范工作程序,切实做好报考资格审查工作,及时报送报考人员变动信息。现场确认时应认真核对报考人员的有关信息,核查有关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并对有关材料复印件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考点应加强监考及考场管理,并有专人值班,值班时间从2013年3月22日17时至3月24日18时。请有关省级定额站于2013年3月11日前将甲级资格考试值班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通信地址、邮编等)函告部职业资格中心,联系人:李迪斯,电话:(